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药事法

[接上页]

  第 77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对于涉嫌之伪药、劣药、禁药或不良医疗器材,就伪药、禁药部分,应先行就地封存,并抽取样品予以检验后,再行处理;就劣药、不良医疗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并抽取样品予以检验后,再行处理。其对卫生有重大危害者,应于报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后,没入销毁之。
  
  前项规定于未经核准而制造、输入之医疗器材,准用之。
  
  第 78 条
  
  经稽查或检验为伪药、劣药、禁药及不良医疗器材,除依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应为左列处分:
  
  一、制造或输入伪药、禁药及顶替使用许可证者,应由原发证照机关,废止其全部制造、输入许可证、工厂登记证及营业许可执照。
  
  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伪药、禁药者,由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登报公告其商号、地址、负责人姓名、药品名称及所犯情节;再次违反者,得停止其营业。
  
  三、制造、输入、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劣药、不良医疗器材者,由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登报公告其商号、地址、负责人姓名、药物名称及所犯情节;其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得废止其各该许可证及停止其营业。
  
  前项规定于未经核准而制造、输入之医疗器材,准用之。
  
  第 79 条
  
  查获之伪药或禁药,没入销毁之。
  
  查获之劣药或不良医疗器材,如系本国制造,经检验后仍可改制使用者,应由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派员监督原制造厂商限期改制;其不能改制或届期未改制者,没入销毁之;如系核准输入者,应即封存,并由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责令原进口商限期退运出口,届期未能退货者,没入销毁之。
  
  前项规定于经依法认定为未经核准而制造、输入之医疗器材,准用之。
  
  第 80 条
  
  药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制造或输入之业者,应即通知医疗机构、药局及药商,并依规定期限收回市售品,连同库存品一并依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原领有许可证,经公告禁止制造或输入者。
  
  二经依法认定为伪药、劣药或禁药者。
  
  三经依法认定为不良医疗器材或未经核准而制造、输入之医疗器材者。
  
  四制造、输入药物许可证未申请展延或不准展延者。
  
  五包装、标签、仿单经核准变更登记者。
  
  六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应收回者。
  
  制造、输入业者收回前项各款药物时,医疗机构及药商应予配合。
  
  第 81 条
  
  举发或缉获伪药、劣药、禁药及不良医疗器材,应予奖励。
  
  第 82 条
  
  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83 条
  
  明知为伪药或禁药,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84 条
  
  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依前项规定处罚之。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 85 条
  
  制造或输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劣药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或明知为前项之劣药或不良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第一项之劣药或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拘役或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 86 条
  
  擅用或冒用他人药物之名称、仿单或标签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药物而输入、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