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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法立案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全国性民间体育活动团体 (以下简称全国性体育团体) 参加或举办国际 (含亚洲) 性或全国性体育活动者,得依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费补助。但本办法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为配合本会奥运参赛计划及菁英夺牌计划,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华奥会) 认可为亚奥运运动竞赛种类之全国性体育团体补助事项,由本会另定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 3 条 依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费补助者,应按本会规定时间提年度计划总表 (附表一) 、分表及分项活动计划概要 (含经费概算) 等相关资料报本会核办;未经本会核定之年度计划项目,除经专案核定者外,不受理补助之申请。 前项经本会核定补助之活动,除经专案核定变更者外,应依核定之计划执行。 第 4 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项目含保险费者,申请单位应依各该章节规定保险额度为参加者办理包括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之平安保险;未规定保险额度者,每人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新台币三百万元。但第三章之保险金额得为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第 5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或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 第 6 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正式锦标赛 (含资格赛,青年、青少年及少年正式锦标赛) : (一) 膳宿费:国内外参赛队职员依实际参赛人数,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五○○元 (如为收费比赛,折半补助) ;补助天数以开幕日至闭幕日加计三天计算。 (二) 交通费:国内交通车租金大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九、○○○元,中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四、五○○元,小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元;除经专案核定者外,外队机票应自行负担。 (三) 保险费:依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核实补助。 (四) 来台担任裁判或国际 (含亚洲) 体育组织指派之技术人员,比照参赛队职员膳宿费标准补助膳宿费用。 二、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公开赛、巡回赛及邀请赛 (需有五个国家或地区以上队伍参加) : (一) 膳宿费:国内外参赛队职员依实际参赛人数,每人每天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二○○元 (如为收费比赛,折半补助) ;补助天数以开幕日至闭幕日加计三天计算。 (二) 交通费:国内交通车租金大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六、五○○元,中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元,小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元;除因特殊因素,经专案核定者外,外队机票应自行负担。 (三) 保险费:依每人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核实补助。 三、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依竞赛性质、规模、人数、天数及经费预算等酌予补助裁判、印刷、奖杯制作、交通、保险、误餐、消耗性器材设备及场地费用,每一赛会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第 7 条 (删除) 第 8 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者:申请单位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二) 之同时,应检附主 (承) 办计划书暨筹办计划书 (含经费预算) 报本会核办。 二、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者: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总表及分表 (附表三) 外,并应于举办前二个月,检附竞赛规程陈报本会核办。 申请单位于争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或主办国际邀请赛前,应陈报主 (承) 办计划书 (附表四、五) ,经本会核定后,始可向国际体育组织争取主 (承) 办或发函邀请,并应于活动结束后提交成果报告表 (附表六) 送本会核备。 第 9 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会承认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经本会核定组团参赛计划 (含选拔、培训、参赛等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 ,且依公开选拔程序组成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会之代表团。 二、依陈报本会核定参赛计划 (含选拔、培训、参赛等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 ,且依公开选拔程序组成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体育组织举办正式锦标 (杯) 赛 (含资格赛、长青、青年、青少年及少年正式锦标赛) 之国家代表队。 三、依陈报本会核定参赛计划,且依公开选拔程序组成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公开赛、巡回赛及邀请赛 (需有五个国家或地区以上队伍参加)之国家代表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