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局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业务之分工,由局长定之。 第 4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综核本局文稿及核判一般行政案件。 二、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之事项。 三、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 5 条 专利一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分四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专利代理人登记及管理、专利权登记、专利权当然消灭、专利证书、积体电路电路布局登记证书核发、专利案阅卷处理、专利年费处理、行政争讼之处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专利案件程序审查、行政争讼之处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新式样专利申请案之审查、行政争讼之处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第四科:新型专利申请案之形式审查、发明申请案之早期公开前审查、专利国际分类、检索之规划、行政争讼之处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前项规定,溯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 6 条 专利二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分六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电子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电机、资讯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机械、土木、医学工程、物理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第四科:日用品、产业机械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第五科:医药、农药、饮食品、嗜好品、微生物、生物技术类发明专利案及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延长专利权期间申请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第六科:无机化学、有机化学与高分子化学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 7 条 专利三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分五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新式样、物理、日用品类专利案之再审查、异议、举发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专利审查基准之研拟、审查品质之检讨覆核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电子、电机及资讯类专利案之再审查、异议、举发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积体电路电路布局登记案件之处理,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之提请鉴定、调解及特许实施,专利审查基准之研拟、审查品质之检讨覆核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机械、土木、医学工程与产业机械类专利案之再审查、异议、举发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专利审查基准之研拟、审查品质之检讨覆核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第四科:医药、农药、饮食品、嗜好品、微生物、生物技术及有机化学类专利案之再审查、异议、举发,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延长专利权期间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专利审查基准之研拟、审查品质之检讨覆核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第五科:液晶、无机化学与高分子化学类专利案之再审查、异议、举发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专利审查基准之研拟、审查品质之检讨覆核及其他有关事项。 前项规定,溯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 8 条 商标权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分六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商标移转、变更、授权、设定质权、禁止处分之登记,商品减缩案、注册分割案之审查,商标注册证之核发,预算之编列等一般行政业务,商标谘询、查询、影印阅卷等为民服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商标业务之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化学、油漆、颜料、工业用油脂、药品、食品、饮料、酒、烟草等类商品之商标、团体商标及一案多类申请注册案与延展注册申请案之审查、行政争讼之处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清洁剂、化妆品、普通金属、金属建材、小五金、橡胶、建材、医疗器材、地毯、乐器、家具、皮革、伞杖、纺织、服饰等类商品之商标、团体商标及一案多类申请注册案与延展注册申请案之审查、行政争讼之处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第四科:农工机械、手工用具、电脑、通讯、光学器具、冷冻、空调、照明设备等电器、运输工具、火器、爆裂物、钟表、家庭及厨房用具等类商品之商标、团体商标及一案多类申请注册案与延展注册申请案之审查、行政争讼之处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