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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49 条 财物经管人交接或一般员工离职时,应将经 (保) 管财物 (含书面记载与库储现品) 列册交代,或照所借财物单交还秘书室,索回原借条,以明责任,如有短少或手续不全者,除不发给离职证明外,并追保责赔,其情节重大者依法办理。 第 50 条 本局办公室房屋及宿舍由秘书室随时察勘,如有重要修缮工程应依规定办理之。 第 51 条 本局司机、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奖惩、保险均由秘书室办理之,并与人事室取得密切联系。 第 52 条 本局车辆修缮及油量之消耗,由秘书室办理之。 第 53 条 本局局务会议以局长、副局长、一级主管及指定人员组成之,得指定与会议事项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规则另订之。 第 54 条 本局业务检讨会视需要随时召开之。 第 55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56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各科意见不同时,由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局长、副局长核定之。 第 57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58 条 各单位主管在其职责范围内,除认为案情特殊或情况重要有请示必要者外,得以局稿代行。 第 59 条 各单位就其职掌处理业 (事) 务,如有下列过失或逾越权限因而贻误者,应负行政及法律上之责任: 一、例行文件处理之错误,由第三层主管负责。 二、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续上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应连带负责。 三、引据数字之错误,由承办单位主管及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会办单位主管及经办人员应连带负责。 四、文书、款项、物品等收发之遗漏或错误,由经办收发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及有关人员应连带负责。 五、文件缮写之错误,由承缮人员及校对人员负责。 六、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七、其他事项之错误,依其职掌分别负责。 第 60 条 本细则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