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办事细则

[接上页]

  第 49 条
  
  财物经管人交接或一般员工离职时,应将经 (保) 管财物 (含书面记载与库储现品) 列册交代,或照所借财物单交还秘书室,索回原借条,以明责任,如有短少或手续不全者,除不发给离职证明外,并追保责赔,其情节重大者依法办理。
  
  第 50 条
  
  本局办公室房屋及宿舍由秘书室随时察勘,如有重要修缮工程应依规定办理之。
  
  第 51 条
  
  本局司机、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奖惩、保险均由秘书室办理之,并与人事室取得密切联系。
  
  第 52 条
  
  本局车辆修缮及油量之消耗,由秘书室办理之。
  
  第 53 条
  
  本局局务会议以局长、副局长、一级主管及指定人员组成之,得指定与会议事项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规则另订之。
  
  第 54 条
  
  本局业务检讨会视需要随时召开之。
  
  第 55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56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各科意见不同时,由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局长、副局长核定之。
  
  第 57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58 条
  
  各单位主管在其职责范围内,除认为案情特殊或情况重要有请示必要者外,得以局稿代行。
  
  第 59 条
  
  各单位就其职掌处理业 (事) 务,如有下列过失或逾越权限因而贻误者,应负行政及法律上之责任:
  
  一、例行文件处理之错误,由第三层主管负责。
  
  二、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续上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应连带负责。
  
  三、引据数字之错误,由承办单位主管及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会办单位主管及经办人员应连带负责。
  
  四、文书、款项、物品等收发之遗漏或错误,由经办收发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及有关人员应连带负责。
  
  五、文件缮写之错误,由承缮人员及校对人员负责。
  
  六、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七、其他事项之错误,依其职掌分别负责。
  
  第 60 条
  
  本细则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