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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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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5 条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分二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人事业务研究发展之策划、组织编制、员额、办事细则、权责划分、分层负责、职员任免、迁调、职务归系、任用计划、考试分发、实习、试用、铨审、动态、俸级重行审定、兼职、约聘雇人员遴用及管理、本室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预算编列、本室综合业务、人事资料之登记、移转、管理及各类证明书、职员录之拟办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考绩、奖惩、申诉、复审、退休 (资遣) 、抚恤、退休人员照顾、出国计划、局内职员之训练进修、待遇、福利、保险、康乐活动、各项庆典事项、差勤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 16 条
  
  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分二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岁出、岁入传票及付款凭单之开制,各项会计报告、半年结算、决算等之编报,会计簿籍之处理及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与送审,暂收 (付) 款、保管款之清理,银行及支付处收支对帐会核,各项收入之审核,经费流用与保留之申请,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物抽查与帐目核对事项,本室综合业务事项。
  
  二、第二科:年度岁入、岁出预 (概) 算之筹编及分配预算之编制,预算之执行、控制,原始凭证之审核,采购案件之审核、监办,预备金之动支,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公务统计事项,会计人事之办理。
  
  第 17 条
  
  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关于首长安全维护事项。
  
  八、关于危害或破坏本局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关于本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相关事项。
  
  十、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8 条
  
  本局职员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法令规定。
  
  第 19 条
  
  本局职员应依照规定时间办公,不得迟到早退。
  
  第 20 条
  
  本局任 (遴) 用职员,依法派代后,人事室应即通知被派代人报到,被派代人到职后,应即填妥就职报告单,由人事室通知会计、秘书及政风单位,并通知被派代人缴交资历证件,依法办理送审手续。
  
  第 21 条
  
  本局职员向上级有所报告时,除经指定或因紧急重大情事需直接陈述者外,应逐级陈报。
  
  第 22 条
  
  本局职员请假须事先填请假单,公差人员须填公出单或出差请示单,奉批后送人事室登记;差假人员应依规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员回局时并应向直属主管说明公差办事之经过。
  
  第 23 条
  
  年终考绩 (成) 由人事室查填各员考绩 (成) 表,送单位主管依据平时考核绩效评分后,汇送考绩委员会处理,俟依法核定后,并由人事室分别通知被考绩 (成) 人员。
  
  第 24 条
  
  本局职员调任或离职时,应依规定办理移交,离职人员并应办妥离职手续。
  
  第 25 条
  
  本局收发文编号自每年岁首开始,由第一号起顺序编至年终为止,不得重号。
  
  第 26 条
  
  收文之摘由、登记由收发人员键入电脑登录并列印清单 (一式两联) ,依各单位职掌由秘书室分文人员分送有关单位办理;各单位对于分办之来文,如认为非本单位主办或不宜主政者,应即依规定一日内于一般文案管理改分迳移主办单位处理,分文发生困难时,应签陈主任秘书核示办理;接获移文之单位应即会办或协调分办,不得退回、改分或再移其他单位处理,如仍认为不宜主政者,应于当日之内叙明理由,专案签报主任秘书裁决;凡经济部分办之文件,经本局总收文人员分至各单位后,如各单位认不属本局主管业务范围者,应于工作时间四小时内将签注意见之移文单或公文改分单,由单位主管以上人员核章,送交本局秘书室,并应副知经济部。
  
  第 27 条
  
  本局总收文人员除注意例行签收、拆封、编号外,尤须注意下列各项:
  
  一、公文附件如属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应先送出纳单位,其余贵重或大宗物品,送承办单位点收保管,并于文内附件项下签章证明,再行分办。
  
  二、机密文件应即时陈送主任秘书拆阅及分办,其注明局长、副局长亲启之文件,亦应于登记簿登记后分别陈送,不得拆封。
  
  三、来文公文封上未注明密件,拆封后始发觉为密件者,应依密件处理,陈送主任秘书分办。
  
  第 28 条
  
  承办人员对于文书之拟办,应查明全案经过,依据法令,作切实具体之签注;文稿办妥,应经单位主管审核及有关单位会章后,再行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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