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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第五科:文具商品、广告、企业管理、金融、营建、通讯、运输、教育、娱乐、法律、餐饮、医疗服务等类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及一案多类申请注册案与延展注册申请案之审查、行政争讼之处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第六科:商标法规、制度之研拟,司法机关嘱讬鉴定事项,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之异议案、评定案、废止案等之审查、行政争讼之处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 9 条 著作权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分三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著作权仲介团体之设立许可、辅导及监督著作合理使用范围协议之询问,音乐著作强制授权之许可及撤销,制版权登记,本科职掌业务法令之解释,制版权登记办法、制版权让与登记、信讬登记办法、著作权仲介团体条例、音乐著作强制授权申请许可及使用报酬办法法规之制 (修) 订,本科职掌业务之著作权审议暨调解案件之提请审议、调解及谘询,著作权 (制版权) 登记 (注册) 案件之行政争讼处理、资料查阅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著作权年度施政计划拟订、概算编列等综合企划,著作权教育及推广之规划与执行,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行政事项及其他行政庶务事项。 三、第三科:著作权及营业秘密保护政策、法规、制度之研拟、修正及执行,国际著作权法制及营业秘密法制之研究,营业秘密法之宣导,视听著作及镭射唱片出口核验著作权文件,不属于第一科职掌法令之解释,本科职掌业务之著作权审议暨调解案件之提请审议、调解及谘询事项。 第 10 条 资料服务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分三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智慧财产权相关组织之资料交流、联系与合作,智慧财产权资料搜集、采购,我国专利英文资料库之建置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智慧财产权资料之研究、业务统计及分析事项,智慧财产权相关资料及公报之编译、出版、发行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智慧财产权图书资料之管理运用及自动化之应用,智慧财产权媒体应用,各服务处业务之协调、联系、督导及管理,专利商品化活动相关事项,本局与图书资讯馆际协会之合作相关事项,智慧财产权资料之整理、公共阅览、资料服务及推广事项。 第 11 条 国际事务及综合企划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分四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智慧财产权政策之研拟及推动,本局施政方针与施政计划之研拟及考核,为民服务工作计划之研拟及考核,本组综合业务之处理。 二、第二科:智慧财产权保护之教育训练、宣导活动及民意调查、智慧财产权保护相关团体之辅导、联系及奖励。 三、第三科:智慧财产权国际双边或多边合作相关计划之策划、协调及推动,国际双边或多边智慧财产权谘商,与大陆地区智慧财产权协商事项之协助规划、协调及推动。 四、第四科:协助取缔智慧财产权侵权事项,仿冒资料之搜集、管理、通报与统计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 12 条 秘书室置室主任一人,分五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国会联络、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与发布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公文之收发、分办、缮校、稽催及印信之典守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出纳管理、财产管理、物品采购、办公处所及宿舍维修、工友管理、环境整理维护、车辆之调度维护、会议场所之服务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第四科: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第五科:本局机要公文之处理、保管及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之秘书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 13 条 法务室置室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主管法规之研究、搜集、审议及除商标法、著作权法与营业秘密法以外法规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本局主管法规之编纂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业务行政涉及法规事务之协助及会办事项。 四、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 五、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 14 条 资讯室置室主任一人,分二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资讯系统之研究、协调、规划、推动、维护、分析、设计、测试建置、教育训练,系统文件制作、资讯系统绩效调整及管理,中文环境、字型、字码之规划管理及其他与资讯管理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电脑系统主机、周边、网路等设备之规划、建置、租购、运转操作、维护及安全管理,电脑机房设施之管理及维护,电脑系统、资料之备存与回复及其他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