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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定挡墙,指爆竹烟火制造及达管制量以上之储存场所内建筑之钢筋混凝土挡墙、土质挡墙、土沙质挡墙及其他具有同等防护性能之挡墙;其设置基准如附图一至四。 第 3 条 爆竹烟火制造场所内工作场所之区别及建筑物使用目的如下表: ┌─────┬────────────────────────┐ │工作场所之│建筑物使用目的│ │区别││ ├─┬───┼────────────────────────┤ │有│作业区│压药室、填土室、钻孔室、缤炮室、配药室、装药室、│ │火││筛药室、造粒室、成型间、插线间、包装间 (包括贴商│ │药││标) 等作业室,晒药场及其他有火药之作业区 (如有必│ │区││要可置厕所) 。│ │├───┼────────────────────────┤ ││库储区│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仓库。│ ├─┴───┼────────────────────────┤ │无火药区│警卫室、会客室、办公室、休息室 (吸菸室) 、饭厅、│ ││厕所、厨房、宿舍、浴室、机械修理间、无火药类仓库│ ││、无火药填土室、纸筒制作室。│ └─────┴────────────────────────┘ 第 4 条 爆竹烟火制造场所内各建筑物间之安全距离如附表一。但摔炮类以外之一般爆竹烟火成品仓库与场内其他建筑物之安全距离如附表二。 前项摔炮类以外之一般爆竹烟火成品仓库依下列规定设置防火墙者,其与场内其他建筑物之安全距离如附表三: 一、防火墙与仓库外墙之距离在二公尺以上。 二、防火墙为钢筋混凝土构造、加强砖造或钢骨补强之钢板或防火板构造,并具坚固基础。 三、仓库设有天花板者,防火墙高度高于天花板高度五十公分以上;无天花板者,防火墙高度应高于仓库屋顶以上。 四、钢板构造之防火墙厚度为零点三五公分以上。但仓库储存总火药量在零点四公吨以下或总重量在二公吨以下者,为零点二五公分以上。其他材质之防火墙厚度应为三公分以上。 第 5 条 爆竹烟火制造场所之有火药区周围自有或有使用权之土地保留宽度与邻近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制造场所内宿舍之安全距离如下表: ┌─────────────┬───────┬────────┐ │类别│││ │安全距离│高空烟火│一般爆竹烟火│ │对象物│││ ├─────────────┼───────┼────────┤ │周围自有或有使用权之土地保│四十五公尺以上│三十公尺以上│ │留宽度│││ ├─────────────┼───────┼────────┤ │与邻近建筑物距离│一百公尺以上│六十公尺以上│ ├─────────────┼───────┼────────┤ │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二百公尺以上│一百二十公尺以上│ │学校等公共设施距离│││ ├─────────────┼───────┼────────┤ │制造场所内宿舍│四十五公尺以上│三十公尺以上│ └─────────────┴───────┴────────┘ 前项安全距离,于爆竹烟火制造场所内设有挡墙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具同等以上防护性能设施者,得减半计算之。 挡墙高度不得低于隔离有火药区建筑物高度。其墙脚与隔离有火药区建筑物之距离,应在一公尺以上。 第 6 条 作业区,其构造、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为独立之一层建筑物。 二、门窗不得与邻栋建筑物相互对开。 三、建筑构造、材料及设施符合下列规定: (一) 墙壁、屋顶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作业室最少设二处门,门宽不得小于一点五公尺,门高不得低于二 公尺,门分别通向屋外;窗材为不易震裂之安全玻璃、塑胶等材料,窗台不得设置木条或铁条等障碍物,且不得高于地面六十公分,门窗能向外推开,有金属配件者,应为铜质或不易产生火花之金属。但工作人数在二人以下时,得为一处门。 四、作业室周围设水沟,并经常清理,配药室水沟末端 (距配药室四公尺以上) 设置废药沈淀池。废药沈淀池避免阳光直射,并每周清理一次。 五、人行道应铺设水泥或柏油路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