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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6.对破产企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应以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增值和完整性为原则。 继续履行合同应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债权人会议有异议的,应由法院作出决定。 167.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时,应注意审查破产企业的开办单位、联营投资单位,或股东、出资单位是否缴足出资额,对未缴足出资的,应提请法院通知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破产企业清算组缴付。 拒不缴付的,应提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未缴付出资单位应缴付的出资。 168.对清算组成员,一般不另行发放工资,但因工作加班可适当给予补助。有关费用计入破产费用。 (二)破产债权 169.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务人就所负债务向债权人以其所有的特定财产设定担保,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的债权。 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就设定担保的财产享有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170.抵押担保的效力应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认。 下列担保无效: (1)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日期间,破产企业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又设定抵押的; (3)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破产企业以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使其他债权人丧失受偿机会的。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财产担保无效的,作为一般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171.破产企业用作财产担保的抵押物、留置物灭失的,如属可归责于债务人或他人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有权就赔偿金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作为一般债权,不再优先受偿。 172.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但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无效。 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有效时,抵押权人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17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174.票据(汇票、本票、可背书转让的支票)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17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 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原则。破产企业取得的定金不予双倍计算,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予同时计算。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时,与对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额发生争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破产债权数额以法院裁定数额为准。 17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177.破产企业的债券持有人,可持债券申报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票持有人不是债权人,不能申报债权。 178.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末代为清偿的,债权人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还可以就未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不属于破产案件审理的范围,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裁定保证无效。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另案起诉。 179.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已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并参加分配。 180.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代为清偿,债权人不进行破产债权申报时,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以其承担保证责任时的应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181.破产企业为保证人的,其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得知其破产后,享有是否将保证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自然终止。 182.破产企业为保证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其中: (1)债权人享有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保证债权,可直接确认为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