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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13.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系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申请破产的决议。 14.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应通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提交法院。 15.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政府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16.被申请破产企业对外有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有关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有关材料。 17.被申请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清册等。 18.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投资,与其他企业开办联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其在上述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数额、所持股份、收益等情况。 (二)立案审查 19.破产案件的立案工作由各院立案庭与负责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共同完成,审判业务庭负责有关破产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的程序工作。 20.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1.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及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负责立案人员应在卷中记明责令破产申请人补正的时间、内容和期限,以及收到补正材料的时间。 22.破产申请人在法院给予的补正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负责立案人员应将此结果通知破产申请人,并在审查立案登记本上记明原因和时间,或另作笔录记明。 2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1)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债权的真实性; (3)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4)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25.在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确定。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26.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恶意破产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7.下列破产申请,法院应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坚持申请的,不予受理: (1)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2)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材料以及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4)债务人不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因一方去向不明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向审批机构申请特别清算; (6)申请破产的企业处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期间的,企业应先行解除相关合同,再申请破产。未解除合同前提出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 (7)具有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 28.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件受理 29.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