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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47.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48.法院对已知债权人未作书面通知的,不应以已经公告为由推定其放弃债权,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已知债权人是指债务人能够提供其姓名或单位全称、明确的地址、邮政编码,法院能够送达有关通知的债权人。 49.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工作,应在卷中予以记载;载明所知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通知时间、发送通知的方式等。 5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但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如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发生流失等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责令并监督债务人及时处理,或由法院组织变卖、处理。变卖处理的价款由法院提存。 提存的款项待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财产;如经审查驳回破产申请的,则将款项返还。 52.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 53.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54.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核查企业债权; (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 5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通知申请(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依据。 56.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有关法院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述案件后,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57.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如企业被宣告破产,有关法院应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有关法院恢复审理。 (4)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债权人经申请可加入破产程序参加分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该审理结果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继续审理的案件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不能审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清偿比率预留应有的份额。 5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债权人隐瞒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提起新的诉讼的,受理法院应驳回债权人起诉。 59.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发现债务人已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条件的,应当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 不申请破产的,法院不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