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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02-16
【实施时间】 2004-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

[接上页]

  76.逾期的债权申报必须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提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法院不再接受债权人的申报。
  
  77.依照第七十五条规定逾期申报的债权由清算组负责审查,法院最终审查确定,并由清算组将审查结果和确认情况向债权人会议通报。
  
  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对确认该债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
  
  四、债权人会议
  
  78.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79.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的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的各类报告,对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是否通过清算组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对企业破产的有关事项、清算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0.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8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
  
  除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法院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或其他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或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
  
  8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一般由法院决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或清算组要求召开,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征得法院同意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法院。
  
  83.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84.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8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会上,法院应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86.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时,其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可以主持和召集。
  
  87.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法院应当参加。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持。
  
  88.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拟定会议议程;
  
  (2)通知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必须到会;
  
  (3)通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股东会,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列席会议;
  
  (6)其他需要提前准备的工作。
  
  89.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申报债权人到会情况;
  
  (2)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
  
  (3)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4)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6)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7)债权人会议听取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审阅清算、审计、评估工作报告,讨论通过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8)安排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9)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上述第(4)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等会议内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能完成的,可在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上进行;第(9)项债权人的表决亦随会议内容分次进行。
  
  90.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听从法院安排,接受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拘传。
  
  91.债权人对于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应在债权人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
  
  92.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经由债权人会议的审查,无法定中止、中断事由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否决其债权受偿权,并通知其退出债权人会议。
  
  该债权人如有异议,可于七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9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含本数)通过,并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半数以上(含本数);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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