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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公务人员考绩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公务人员年终考绩,于每年年终举行,其确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举行者,得由考绩机关函准铨叙部同意展期办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为限。 任用案在法定期间送审者,其考绩年资,自到职之月起算;未在法定期间送审者,自任职机关送审之月起算。公务人员调任现职,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于年终参加考绩时,应由考绩机关向受考人原任职机关,调取平时考核纪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评定成绩。 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办理留职停薪人员,由本机关以本职办理考绩,本机关应向办理派出国协助友邦机关、借调机关或公民营事业机构调取平时考核纪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评定成绩。 第 3 条 公务人员年终考绩,按其工作、操行、学识、才能四项分别评分。其中工作分数占考绩总分数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数占考绩总分数百分之二十;学识及才能分数各占考绩总分数百分之十五。 考绩表格式由铨叙部定之。但各机关得视业务特殊需要,另行订定,报铨叙部备查。 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三条附表-“公务人员考绩表” ┌─────┬─────────┬──┬────────┬ │││││ │姓名││到职│民国年月日│ ├─────┼┬┬┬┬┬┬┬┬┬┼──┼────────┤ │国民身分证│││││││││││││ ││││││││││││送审│民国年月日│ │统一编号│││││││││││││ ├─────┼┴┴┴┴┴┴┴┴┴┼──┼────────┤ ︵│││官等││ 机机│职务││││ 关关││││任第职等│ 名代├─────┼─────────┤职等││ 称号│││││ ::│职务编号│├──┼────────┤ ├─────┼─────────┤俸级│本│ │职务│││俸级俸点│ │(职系代号)│││年功│ │││俸点││ ├─────┼─────────┴──┴────────┴ │规│ │定│ │工│ │作│ │项│ │目│ ├──┬──┼────────────┬───────── │项目│ 细 ││直属上级长官评分 ︶│││标准├─┬─┬─┬─┬─ ││ 目 ││5│4│3│2│1 公├──┼──┼────────────┼─┼─┼─┼─┼─ 务││ 质 │处理业务是否精确妥善暨数│││││ 人│ 工 │ 量 │量之多寡。│││││ 员│├──┼────────────┼─┼─┼─┼─┼─ 考││ 时 │能否依限完成应办之工作。│││││ 绩││ 效 ││││││ 表│├──┼────────────┼─┼─┼─┼─┼─ ││ 方 │能否运用科学方法办事执简│││││ ││ 法 │驭繁有条不紊。│││││ │├──┼────────────┼─┼─┼─┼─┼─ ││ 主 │能否不待督促自动自发积极│││││ ││ 动 │办理。│││││ │├──┼────────────┼─┼─┼─┼─┼─ ││ 负 │能否任劳任怨勇于负责。│││││ ││ 责 ││││││ │ 作 ├──┼────────────┼─┼─┼─┼─┼─ ││ 勤 │能否认真勤慎热诚任事不迟│││││ │ ︵ │ 勉 │到早退。│││││ │ 50 ├──┼────────────┼─┼─┼─┼─┼─ ││ 协 │能否配合全盘业务进展加强│││││ │ 分 │ 调 │连系和衷共济。│││││ │ ︶ ├──┼────────────┼─┼─┼─┼─┼─ ││ 研 │对应办业务能否不断检讨悉│││││ ││ 究 │心研究力求改进。│││││ │├──┼────────────┼─┼─┼─┼─┼─ ││ 创 │对应办业务有无创造及创见│││││ ││ 造 ││││││ │├──┼────────────┼─┼─┼─┼─┼─ ││ 便 │处理人民申请案件能否随到│││││ ││ 民 │随办利民便民。│││││ ├──┴──┼───┬────────┴─┴─┴┬┴─┴─ │总│评│机关首长│考 ││├─────────────┼──── ││││ ││││ ││││ ││││ ││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