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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依第二项方式核配后仍有余额及十二月尚有余额之热门类别,得改列为冷门类。 第 32 条 冷门类二次核配临时性配额,由纺拓会于适当时间公告受理厂商申请,各厂商各该次该类当日申请数,不得超过可供核配数;其属通篮类别者,纺拓会得于公告后参酌组限额余额、出口状况及市场趋势等因素,调整可供核配数。 前项配额按各该厂商经核定可参与核配之数量比例核配之,各厂商获配数不得超过其经核定可参与核配数;如仍有余额,再按各厂商当日申请未获核配数量,比例核配之。 前项经核定可参与核配之数量,系以各该厂商前一年度该类临时性配额出口实绩及让入一年期计划性配额归出让人所有出口实绩数之总和,扣除其已获配当年度该类比例核配临时性配额及二次核配临时性配额数量之所得余额,与其申请数量相比较,取其小者为准。 第 33 条 厂商获配之二次核配临时性配额,于获配后逾期未缴交配额管理费之次数各该类达二次者,停止其当年度各该类二次核配临时性配额之申请。但厂商获配数小于其申请核配当日该类可供核配数之百分之五,且小于其申请数之百分之十者,得于缴费期限内向纺拓会申请放弃,免予计列未缴配额管理费之纪录。 第 34 条 厂商获配二次核配临时性配额,应于获配之次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出口签证。 未依前项规定申请出口签证,或签证后未于输出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利用出口之配额,由纺拓会收回之。 第 35 条 配额换类之方式如下: 一同组换类:输美配额同组类别间之换类。 二特别融换:协定或协议规定之特定类别间之换类。 三合并类别换类:合并类别所属之各子类别间之换类。 四本子类别换类:本子类所属之本类与各子类别及各子类别间之换类。 五其他经贸易局核定之换类。 第 36 条 厂商申请换类,换出之类别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别限额类别之同组换类,以同组个别限额类别为限;通篮类别之同组换类,以同组个别限额或通篮类别为限。 二合并类别换类、本子类别换类及特别融换,以协定或协议规定之类别为限。 三前条第五款其他经贸易局核定之换类,其换出之类别由贸易局另定之。 前项换出之类别,贸易局得视实际情形调整之。 第 37 条 厂商限以下列配额申请换出: 一获配或长期让入之计划性配额。 二获配之比例核配临时性配额。 三获配之奖励出口高价品及奖励拓销非设限地区临时性配额。 属合并类别换类、本子类别换类或输加特别融换者,除前项配额外,并得以下列配额申请换出: 一让入之一年期计划性配额。 二让入之临时性配额。 三二次核配临时性配额。 前二项配额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换出: 一预借之配额。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异常状况之二次核配临时性配额。 三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撤销换类之配额。 第一项及第二项得申请换出之配额,贸易局得视实际情形调整之。 第 38 条 换入之配额出口实绩之计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合并类别换类、本子类别换类及个别限额类别之同组换类:以计划性配额换出者,计列换出类别出口实绩;以临时性配额换出者,计列换入类别出口实绩。 二通篮类别之同组换类:以通篮类别换出者,计列换入类别出口实绩;以个别限额类别换出者,厂商得自行择定就换入类别或换出类别计列出口实绩。 三特别融换:一律计列换出类别出口实绩。 四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其他经贸易局核定之换类:由贸易局另定之。 前项计列出口实绩之规定,贸易局得视实际情形调整之。 第 39 条 厂商得在纺拓会公告各该次该类可供申请换入数额度内申请换类,其换类数量应依协定或协议规定之标准换算率、特别融换比例或其他经贸易局核定之比例折换。 厂商同一换出配额之可换出数,不得少于其申请单一类别或不同类别换入数之总和。 第 40 条 配额换类按各厂商申请换入数量比例核换之;换入类别属通篮类别者,纺拓会得于公告后参酌出口状况及市场趋势等因素,调整可供换入数。 前项核换规定因分类定义变更,经与进口国协议订定特别配额或额数调整,致额数不足时,贸易局得视实际需要优先核换予前一年度出口各该类产品之厂商。 第 41 条 厂商经获准换类后,不得申请放弃或调整核换结果。但获换数小于其申请核换当日该类可供换入数之百分之五,且小于其经纺拓会核定可申请换入总数之百分之十者,得于核换结果公告次日起二星期内向纺拓会申请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