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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监督和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含共伴生组分的矿床,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到2005年,有色金属共伴生矿山综合利用率达到45%。 第五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 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建立“绿色”矿业,实现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坚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防治。勘查阶段要查明矿区环境地质问题,提出防治建议;矿山可行性调查、设计和基建阶段要依法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矿山生产阶段要规范采选活动,坚持“三废”达标排放,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安排示范工程,提高土地复垦率及还绿率。闭坑阶段要做好矿坑废水等的污染根治,并做好以“复垦还绿”为主的矿山土地综合治理。 3.加强制度创新,加大对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 建立和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及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资体制。探索新的控制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加大对已闭坑矿山遗留的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力度。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 (1)新建矿山必须提交拟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保护方案,在不能采取有效的脱硫措施的情况下,禁止新建含硫大于3%的煤矿;限制改建、新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 (2)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设立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需与矿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分期缴纳不得低于治理费用的备用金,对按设计要求分期治理的采矿权人,收取治理备用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治理备用金本息分期返还给采矿权人。 (4)矿山企业须有专人监测矿山环境。 (5)以下地区应禁止开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城市规划区或国家重点工程所在地。 (6)以下地区应限制开采:重点水土保持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环境脆弱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 三、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大力增加植被,阻止水土流失。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矿山企业关闭矿山,须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开发及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进管理措施。 四、探索新机制,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建立与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体制,引导矿山企业增加投入,政府积极支持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和提高矿产资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加强制度创新,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制度。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面,要坚持“开发者恢复、破坏者治理、受益者补偿”的原则。 在区域上,湘西及湘西北地区以加强滑坡、崩塌、泥石流防治为主,湘中注重岩溶塌陷和矿区采空区对地面建筑物的影响,湘东南地区以防治滑坡和泥石流、矿山尾矿和废渣堆积点产生的矿渣泥石流为主。 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及示范工程,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十五”期间,全省规划实施邵东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双峰县坳头山硫磺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衡阳县瓷泥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衡阳市川口钨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常宁县水口山铅锌矿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宁乡煤炭坝镇土地复垦与地面塌陷治理、浏阳七宝山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花垣县“三废”治理与土地复垦、锡矿山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以及黄沙坪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10项重点工程,规划复垦还绿面积8375公顷,其中复垦面积为1137公顷,还绿面积7238公顷,要求在重点工程实施范围区内,完善“三废”排放设施,实现“三废”无公害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做到“三废”达标排放,治理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等次生地质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