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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规划的实施和保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本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落实本规划中的有关规划指标,并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重要矿产开采的专项规划,市(州)、县(市)矿产资源规划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组织修编。 建设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管理系统相衔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省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并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规划信息。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机制 拓宽地质勘查投资渠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矿产资源勘查的规律和特点,以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政府与企业相结合、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矿业投融资体系。充分利用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专项资金,并通过国有矿山企业重组、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业权价款、财政拔款等途径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具有找矿前景的短缺矿产勘查项目、到省外国外投资勘查省内短缺矿产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技术改造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等。 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尽快出台《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南》,制定符合湖南实际的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湖南来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鼓励矿山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寻找矿山接替资源。 建立集探、采、选、冶于一体的大型矿业集团。鼓励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矿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联合、承包、入投、控股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鼓励建立跨地区、跨省份、跨国家的矿业开发集团。 三、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建立矿业权审批会审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能达到新建矿山企业准入条件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矿业权申请人应当事先查询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不得申报矿业权。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和管理。凡大矿小开、一证多井、乱采滥挖、资源利用不合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破坏、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杜绝越界采矿、无证采矿、以探代采等矿产开采行为。加强对煤、钨、锡、锑、重晶石、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矿种的开采和营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矿产品准运证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选矿生产单位不得加工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采出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矿产品。 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推进矿业权制度改革,理顺矿业权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确保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矿业权交易中心等中介机构,编制《湖南省矿业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努力培养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行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公开、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五、完善矿产资源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与队伍建设 完善与《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配套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条例”、“办法”,提高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按照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探矿权、采矿权分离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和督察队伍建设,提高地矿行政执法人员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水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地矿行政执法人员维护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严肃性的责任,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失职、渎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