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3.全面推行离子型稀土原地浸矿新工艺,淘汰酸浸冶炼工艺;开展复杂工艺稀土矿原地浸矿工艺研究;研究开发中重稀土金属冶炼新工艺和稀土纳米材料;进一步探索稀土磁致伸缩材料的制备方法,降低稀土金属中的杂质含量。
  
  4.开展钨粉、硬质合金及钨制品深加工技术改造;在钨冶炼中全部使用“离子交换法”,淘汰“经典法”;积极推广应用低度钨原料生产APT技术;加速建成纳米级超细钨粉和高比重异型硬质合金生产线。
  
  5.引进、消化、吸收钽铌冶炼技术,尽快使其装备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真空制盐要全面采用目前国内外先进的逆循环进卤技术,采用钛合金材料改造现有的加热室,提高产品质量。
  
  7.水泥工业重点发展新型干法分解水泥,淘汰落后的小型立窑生产线。
  
  五、资源利用效率提高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回收率;支持对低品位铜、金、钨(含伴生钨)、铁、磷、钽铌、铅锌矿采选冶技术工艺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回收率和利用率;引导小型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采选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矿山“三率”考核体系,重点加强集体和个体矿山“三率”考核;制定有效措施,保证矿山“三率”考核达标。到2005年,全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鼓励矿山企业研究开发矿产品深加工技术、贫矿和难选冶矿的利用技术、节能降耗技术、氧化铜矿石选矿技术、尾矿开发利用技术等。
  
  监督和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年报中应有综合利用的报告。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开发我省丰富的铷、铯等稀有金属资源,提高回收利用能力和效率;鼓励研究开发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提高综合开发利用效益;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鼓励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技术,降低资源消耗水平;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积极发展稀缺资源的廉价替代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规定,为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提供多方面优惠政策和保障。
  
  六、新建矿山准入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开采国家规定禁止开采的矿产,不得随意开采国家规定限制开采的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设立新建矿山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规划条件。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矿产储量相适应,不得低于本规划确定的相应矿床规模的最低开采规模,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方向及开采规划分区;符合本规划确定的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二)资质条件。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
  
  (三)技术条件。具有经认定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具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采选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设计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的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方案或者有效保护方案,安全措施等。
  
  (四)环保条件。具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第五章 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资源、市场
  
  引进来,走出去,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利用省外境外国外资金、技术、资源和市场,建立安全稳定高效的矿产资源可供体系。
  
  一、加强国内区域合作,充分利用省外资金和资源
  
  吸引省外资金勘查开发我省矿产资源。积极引进省外资金和技术勘查开发我省矿产资源。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国石油天然气、中联煤层气等公司及沪、浙、闽、苏、粤、鲁等发达省、市的资金和技术进入我省勘查开发石油、天然气、铬、铂、金刚石、宝玉石等短缺矿产及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