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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二)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大力支持南鄱阳湖盆地和萍乡——乐平坳陷带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鼓励加强横峰葛源特大型钽铌矿、宜丰同安特大型含锂瓷石矿的勘查。基本查明横峰葛源钽(铌、铷)矿资源基地,新增钽资源储量4万吨;基本查明宜丰同安含锂瓷石原料基地,新增含锂瓷石资源量2700万吨。
  
  (三)鼓励勘查的矿种: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环保煤、铁、锰、铜(铅锌)、金、银、钽(铌)、钴、瓷石(尤指特种瓷石)、玻璃用砂(石英砂岩)、水泥用灰岩、石膏、地热(尤指南昌市等城市地热)等。
  
  (四)本次规划筛选出成矿条件好、资源潜力大、矿化信息多的南鄱阳湖盆地、波阳金家坞—婺源鄣公山、萍乡—乐平、万年虎家尖—德兴铜厂、上饶灵山—怀玉山、九江—瑞昌、玉山陈发山—广丰李家、萍乡白竺—新余良山、临川茅排—铅山永平、莲花—永新、永丰南坑—宁都青塘、兴国隆坪—于都盘古山、会昌—寻乌等13个重要成矿带31个重要矿田作为重点商业性勘查区,鼓励招商引资,推进商业性矿产勘查,争取“十五”期间探明3—5处大中型矿床,在急需和特色矿产的勘查上取得新的进展。
  
  (五)鼓励在老、少、边、穷地区和资源集中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深部和外围进行矿产勘查,探寻接替资源。
  
  (六)禁止勘查可耕地砖瓦粘土;限制在机场、港口及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大型水利工程及中大型市政工程附近一定距离内,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及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地区开展商业性勘查工作;禁止在军事禁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进行商业性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以市场为导向、结构调整为主线、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工业化进程。
  
  一、开发总量和方向调控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省内急缺和市场需要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
  
  (一)能源矿产。适量稳定原煤产量:2005年原煤产量稳定在1600万吨/年左右;2010年稳定在1400万吨/年以上。支持开发利用丰城、高安等地区的煤层气,实行地面开发与井下抽放并举的开发方针,加快实现煤层气产业化。加强优质煤、环保煤和特殊煤种开采,限制开采高硫高灰煤。鼓励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金、银、钽、铌、铅、锌、钴、锰、铁等矿产。继续发挥有色金属资源优势,做大做强铜矿业,充分利用独特的矿产资源,做强做优钨、中重稀土和钽铌矿业,规模开发资源丰富的金银矿业,分别形成在国内外市场具有竞争力的矿业体系。
  
  铁: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投资开发省内铁矿。2005年形成年产成品铁矿70万吨的能力。
  
  金:新增岩金采矿能力135万吨/年,新增产金能力4.1吨/年,扩大金山金矿田开发规模。到2005年,全省岩金生产能力达6.6吨/年。减少部分砂金生产能力,限制河道采金。
  
  银:扩大现有独立银矿山采选规模。鼓励规模开发贵溪冷水坑银矿。在开发银矿的同时,增加铅锌产量。
  
  铜:尽快规模开发富家坞铜钼矿、城门山铜硫矿、银山九区铜金矿,扩大采矿生产能力。
  
  钽铌:将宜春钽铌矿采选能力从现有的1500吨/日扩大到4500吨/日以上;开发大吉山钽铌矿,年产钽铌精矿氧化物金属71吨。2005年全省形成钽铌精矿氧化物金属生产能力250吨。
  
  钨:严格控制钨矿开采总量,压缩部分生产能力。全省钨精矿年产量控制在2.5万吨以内。
  
  稀土:强化监督管理,控制稀土原矿生产总量。全省离子型稀土氧化物年产量控制在9000吨以内。
  
  钨、稀土、锡、锑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计划开采、规、范经营、限产保值的原则进行开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矿山企业须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开采,不能超计划生产。选矿生产单位不得加工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采出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矿产品。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由指定经营单位收购,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及其冶炼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矿产品准运证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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