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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产量在 1999年的基础上年增长5%,2005年固体矿产矿石总量达2.5亿吨。矿业产值年增长10%,2005年采选业产值达90亿元;矿业总产值达500亿元。
  
  ——有色、稀有稀土和建材三大主导矿业的龙头作用得到较充分发挥。铜、钨、稀土、钽(铌)矿业销售收入实现翻番,经济实力显著壮大。铜业实现销售收入110亿元,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跻身世界铜行业前十强,钨业实现销售收入30亿元,稀土业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钽(铌)业实现销售收入6亿;建材、陶瓷及其他特色非金属矿业有较大的发展,支柱产业地位明显提高。
  
  ——钨、离子型稀土等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钨精矿年产量控制在2.5万吨以内;稀土氧化物年产量控制在9000吨以内;锡年产量控制在5000吨以内;萤石年产矿石量控制在20万吨以内。限制开采锑、锡、钼、重晶石、石煤、高硫高灰份煤等矿产。
  
  ——建成4个国家重要生产基地和14个省内重要生产基地,赣东、赣南、赣西、赣北四大矿业经济区布局趋于合理。
  
  ——矿山数量减少三分之一。新建矿山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相适应。矿山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矿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高质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比例明显提高。采选冶技术进一步提高,铜、钨、离子型稀土、钽(铌)生产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乱采滥挖、破坏性开采的状况基本消除,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强制性保护。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幅度地提高。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初步改善,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不再新立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矿山“三废”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达标排放,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25%以上,矿山土地复垦面积新增250平方公里,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明显下降。
  
  4.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利用。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得到根本改善。进出口贸易效益显著提高。在省外或国外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迈出实质性步伐。矿产资源安全稳定有效的可持续供应体系初步建立。
  
  5.矿产资源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建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基本实现正常化。矿业权市场规范有序。矿业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2010年远景目标。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改革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勘查新格局基本形成,省内矿产资源可供性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和改善,非金属矿产开采和精深加工得到更大发展。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基本实现根本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矿业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安全、稳定的省内外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基本建立,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全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实现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大力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为经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一)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十五”期间积极争取利用国家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财政专项补贴费开展全省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
  
  1.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选择在重要经济区、重点成矿带和存在地质问题的地区进行1:25万区调修测和1:5万区域地质调查;开展长江水患区江西段地质调查,第二轮全省地下水资源评价,全省矿山生态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及全省重点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全省重点县市、重点建设区和矿山放射性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开展鄱阳湖地区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配合重点成矿带(区)的矿产调查评价进行中、大比例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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