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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

[接上页]

  4.鼓励生产销售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刺激汽车消费
  
  (1)鼓励和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开发适销对路新品,降低价格,让更多的市民愿意买车,买得起车。
  
  (2)引导企业研究开发符合国际汽车发展趋势,适应重庆环境、路况和能源特点的家庭轿车。
  
  (3)完善销售及售后服务。引导企业和销售商创新销售模式,发展汽车特许专营,建立15—20家国内外知名汽车厂商的特许专营店。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建立汽车超市,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品牌和型号的汽车,在主城区建立3—5家汽车超市。鼓励汽车制造企业完善售后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
  
  5.规范市场秩序,完善配套服务
  
  (1)清理整顿市场。整顿整车销售市场、零配件市场。
  
  (2)鼓励金融机构以消费信贷方式为私人购买汽车提供服务,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对职工购买汽车进行有条件的担保。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开展汽车金融业务。
  
  (三)关于教育消费
  
  1.加快教育改革步伐
  
  (1)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到2005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比例达到60%以上,高中阶段在校生规模达到70万人左右。主城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逐年提高。以重点高中和示范初中建设带动高中教育整体发展,扩大普通高中的教育供给,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逐步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2)稳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到2005年,全市在校研究生达到1.5万人,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到22万人左右。各类高等教育在校生达到36万人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15%以上。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发展,加强高校“三重”建设,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增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3)改革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高校自主招生,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学校根据条件可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和更加灵活的学分制,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从事创业和就业工作。利用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的优势,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4)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合理布点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学校布局调整要结合危房改造、移民搬迁、城区开发及城镇化发展等统筹规划。加大治理薄弱学校的力度,促进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新建、改建居住区必须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在有需求又有条件的地方,适度发展寄宿学校。
  
  (5)加大金融对教育的支持力度。探索并实施教育贷款、教育储蓄和教育保险办法,推动教育发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实行助学贷款,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6)加快大学园区(城)建设。选择有条件的区县,整体规划,成片开发,建设高水平的大学园区。制定大学园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大学园区建设。
  
  同时,加快实施重庆教育发展与智力研究中心、学生素质教育基地、高校基础设施、重庆大学江北校区、全市优质高中校舍、重庆市综合职业培训鉴定基地等6个重点建设项目。
  
  (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统筹安排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专项经费,解决职工的学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2.大力促进和规范发展非义务教育
  
  (1)改革非义务教育收费办法。兼顾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制定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的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
  
  (2)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积极发展高中阶段和民办高等教育。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申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经批准,允许普通高校举办相对独立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或与社会力量联办、共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
  
  3.扩大非学历教育消费
  
  (1)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倡导社会力量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举办各种形式的社会文化生活教育,以适应社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需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役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以提高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以及各种层次的短期、中期培训和各种资格证书培训。在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吸引社会力量参加各类培训以及继续教育。鼓励社会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放开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由办学者自主定价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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