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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穗财库(2002)1008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广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预算内资金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和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过渡性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设立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是办理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性资金支付及相关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配合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管理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向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令,并同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清算专户的开户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经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财政性资金使用权,应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经批复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支付。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汇总表》(附表1)报经市财政局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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