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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联签制度 第十条 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用、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帐、信用卡帐单等; (二)企业的重大贷款担保; (三)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企业呆烂帐及盘盈盘亏处理; (五)资产经营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签的具体限额由资产经营公司规定。 第十一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犯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第五章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任职资格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需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财务总监实行下派一级,市属国有全资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派任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由企业董事会按法定程序聘任。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同等待遇。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的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职务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也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职务。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管理,实行公开招聘、统一管理(包括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集中使用、定期轮换、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务总监可以专门负责一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要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经市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考核不称职; (三)因违犯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解聘后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属正常离、退休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记入本人档案,做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和年度奖金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和发放,并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其住房等福利由所在企业提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和区属企业等,如设财务总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9月25日颁布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实施细则》(深国资[1995]11号文)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4月18日深国资委[2000]13号) 根据“尊重历史,大体平衡,厉行节约,不宜过高”的原则,结合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一、工资构成与核定 (一)各家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水平应当尊重历史,大体平衡,有所差别;工资调整应当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 (二)资产经营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固定工资为基本工资与各种补贴之和,具体构成由资产经营公司自行确定。固定工资按月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