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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效益工资是国资委每年对资产经营公司当年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确定的奖励性工资。 (三)市国资委根据市编办确定的资产经营公司人员编制,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进行控制。 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计算式如下: 工资总额=固定工资总额+效益工资总额 公司固定工资总额=员工年均固定工资×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 公司效益工资总额=董事局主席年度业绩考核应得效益工资×30%×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 (四)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员工基期(即1999年)工资水平,以1998年度市属国有一类企业董事长和员工的平均水平为依据确定。其中,董事局主席固定工资与效益工资之比为50:50,员工人均固定工资按基期工资水平的60%确定,效益工资按董事局主席效益工资的30%确定。 以后各年度董事局主席和员工固定工资随企业效益和物价水平的变动相应调整时应报市国资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 董事局主席和员工的年效益工资按《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核定。 (五)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工资方案,报市国资委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工资发放办法 (一)确定董事局主席效益工资和公司本部正式员工效益工资总额要严格按《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进行。 (二)公司监事会主席、总裁、党委书记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数额由各公司参照董事局主席的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数额确定,公司每年度的效益工资分配方案由各公司自行制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公司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发放本方案规定以外的其他工资性奖金、补贴。 (四)公司工资列入本部费用中,由国资委监管。 三、工资的监管 (一)国资办应定期抽查资产经营公司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二)资产经营公司应按年向国资办报送工资收入统计报表; (三)国资委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资产经营公司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2.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工资收入情况和员工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3.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四)对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国资办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违规多提收入部分;到期没有整改的,国资办对企业经营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商组织部门给予经营者处分。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本部。 (二)本办法由深圳市国资委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4月18日深国资委[2000]14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营机制,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采用下列主要经营指标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二)国有资产净利润率; (三)利润总额; (四)国有净利润; (五)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 第三条 对公司经营业绩按下式计算总考核分的办法进行考核: 总考核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30%+国有资产净利润率指标得分×20%+利润总额指标得分×15%+国有净利润指标得分×25%+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得分×10% 各项指标得分的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主席年度效益工资按总考核分核定。当总考核分等于100分时,取得效益工资;当总考核分小于100分时,每减少1分扣减一定数额的效益工资,最多扣除效益工资总额;当总考核分大于100分时,每超过1分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数额由市国资委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考核各公司经营业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局主席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市国资委作公司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述职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2.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3.具体客观因素; 4.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5.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二)市国资办对公司所报的年度总结分析报告、考核表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测算后,提出对各公司及董事局主席的考核意见,报市国资委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