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方式方法 监事会监督工作要坚持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 (一)搞好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对企业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二)搞好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会计活动监督。 监事会要坚持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为重要监督客体,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董事、经理职责,是否发生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逃漏税款、伪造业绩、篡改会计记录等违法行为。通过同步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若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请求并协助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搞好对企业经营结果的监督。 要定期认真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会计凭证、单据和帐簿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确有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并协助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四)注重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讲究工作效果。 监事会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不受任何干扰。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同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将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结合起来,加强沟通和交流。通过程序监督做好对董事会召集人的合法性、召集通知和有关背景材料的及时性及完备性、出席人数、议事规则或表决方式的合法性、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进行监督;通过实体监督,从公司高层决策开始,将监督寓于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使之与经营管理的过程相适应、相衔接。 (五)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 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咨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制止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建议权,但没有要求企业执行的权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论证时,没有表决权。监事会要主动配合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工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作贡献。 五、进一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 要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和深圳市有关监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符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事职务,适当扩大从社会专家中聘任监事的比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要制定和推行严格的监事任职资格制度,从个人品格、行为能力、文化素养和政策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实行标准定位。 (二)监事会主席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监事会主席应熟悉企业运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务实精神,在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不徇私情,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学历应在大专以上。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 (三)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原则上,监事会人员构成必须有一名财会专业人员;专职和外聘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员工兼职监事应从企业员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六、进一步规范监事会运作,加强对监事的管理和考核,强化责任约束 要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日常运作,完善和制定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监事持证上岗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建立责任和利益挂钩机制,形成与监事职权相对应的责任约束。企业监事会要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监事会的运作和监事岗位职责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要对企业监事会成员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任期考核,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委派或推荐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资格确认、职务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