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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0-15
【法规编号】 365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5天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奖惩和任免建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外,监事会的其他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每项决议均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所需费用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得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建议复议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监事室

  
  第三十三条 监事室设于公司办公地点,监事室设1—3名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指派。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与监事的日常联络;
  
  (三)负责与公司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各种文件的保管;
  
  (五)监事会主席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监事会经费分为正常办公费用和业务活动费用。正常办公费由监事会独立支配;业务活动费用根据需要由公司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补充意见
  
   (1999年2月11日深国资委[1999]2号)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对市属企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在经营活动中的工作程序,补充以下几点规定:
  
  一、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工作程序
  
  (一)企业借款工作程序
  
  1.企业借款必须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经理提出年度内借款总额计划,经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决定;
  
  2.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确因业务需要拟增加借款额度,由经理召集经营班子会议进行讨论和论证,并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报告,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和签发有关文件。若超出授权范围,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1.加强对企业贷款担保的管理。没有产权关系的一律不允许进行贷款担保,有产权关系的只能按产权比例进行担保;
  
  2.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担保数额超过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规定限额的,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企业投资项目(含收购、兼并企业)的工作程序
  
  1.加强投资管理,严格审查制度。企业进行投资时,由企业有关部门向经营班子提交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营班子经过审议作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决定,制定可行性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经理按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2.达到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规定限额的投资项目,需事先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转让所属企业产权和进行资产处置,由经理召集经营班子讨论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决定。经理根据董事会决议,按规定程序报产权单位或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企业董事长、经理违反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擅自作出决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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