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总裁的职责权限 以总裁为首的经营班子是公司的经营执行机构,总裁接受董事局的领导,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裁授权副总裁代行其职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经营班子的工作,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报董事局审议;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董事局审议; (四)组织拟订公司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的总体方案,报董事局审议; (五)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审定的各项计划、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根据董事局的委托,与直属企业签署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八)签发日常的行政业务文件,根据董事局主席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九)在与董事局主席商议后,提出财务、人事、审计部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十)提出公司总裁助理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十一)根据公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聘任或解聘总裁助理、人事、审计部长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直属企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的推荐或任免,参加审核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的人选;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员工的升级、加薪和奖惩; (十四)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批准限额内的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项目和周转借款以及公司资产转让项目; (十五)就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局审议决定后组织落实; (十六)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提出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提请董事局制订相应的修改方案; (十七)在董事局授权的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财务支出款项; (十八)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开支; (十九)遵守董事局决议;定期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区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9年10月10日深国资委[1999]18号)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级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授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包括: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与企业国有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本意见下发前,各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有效。 四、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出让方提出转让申请,并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必备的申报材料。 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按照申请立项,资产评估,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区属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报告审核确认。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方可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