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的工作责任及工作程序 监事会除按《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96]316号)行使职能并承担责任外,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应不定期开展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当得知和证实董事长或经理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转让产权、收购、兼并企业、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应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向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产权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请求股东会、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二)定期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各类会计凭证、单据和帐薄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确有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及时向股东会或产权部门报告;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流失或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监事会主席事前、事中或事后未向产权部门或股东会提供书面报告,视为严重失职,产权部门有权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免除其监事会主席职务的意见; (四)因工作失误或严重失职而被免职的监事会主席,三年内不得在国有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 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999年2月11日深国资委[1999]3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明确董事局、经营班子各自的职责权限,理顺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工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现就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的职能分工规定如下: 一、董事局的职责权限 董事局是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委托,依法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接受国资委的领导,并直接对市国资委负责。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报市国资委审定; (二)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三)审议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营的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四)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五)审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决定董事局工作机构的设置,任免董事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七)根据公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财务部长; (八)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资本运营总体方案,决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定公司的筹融资方式和年度筹融资总额,决定对直属企业的年度贷款担保总额和担保条件以及资产转让项目; (九)审议决定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 (十)决定公司董事局基金的使用原则,审查公司董事局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贯彻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董事局主席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负责董事局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董事局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三)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决定公司总裁助理、财务、人事、审计部长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审议决定公司一般员工的调入和辞退; (四)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决定直属企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的推荐或任免,核准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的人选;并签发相关文件; (五)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 (六)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与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签署国有资产产权占用、使用责任书; (七)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批准限额内的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项目和周转借款以及公司资产转让项目; (八)在董事局授权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九)根据董事局授权,审签经营班子对直属企业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所提出的处理意见; (十)审批使用公司董事局基金; (十一)董事局休会期间根据董事局的授权;行使董事局部分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