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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银发[2002]26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支)行,合肥商业银行,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方案》(财库[2002]28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文件精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合肥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合肥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合肥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合肥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经财政厅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四)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和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行(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代理银行资格的审核认证;商业银行须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及上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
  
  第九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需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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