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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9-10
【实施时间】 2002-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三、考评方法与组织领导
  
  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考核评比由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进行。市属各县、 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由市局在各县、区年终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成考评小组, 在下一年的元月份对各县、区逐个进行考评打分,按得分多少评出上一年度的全市劳动保障 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对评出的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对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体的考核评比由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和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 。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 ,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 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 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属于下级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 案;
  
  (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
  
  10、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群众举报有关要求处理。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予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 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 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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