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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八、告知听证制度 1、行政处理或处罚报批后,给予行政处理的,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及其他各类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2、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应说明情况,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自当事人签收或留置送达或挂号邮寄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 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听证结束后,需对原行政处罚意见进行更改的,按听证审定意见执行;对认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5、《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主办监察员应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将整改和执行 情况记录在案。 九、结案归档制度 1、办案人员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一般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件情节特别复杂的,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延期结案申请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办案期限: (1)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2)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3)案情需要鉴定或因当事人原因耽误期限的; (4)委托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5)其他需要计算中止监察办案期限的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或案件撤销,主办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结案登记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1)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合并处罚的可合并立卷归档(卷宗装订顺序见案卷装订程序);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副卷,正卷装订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形成的材料,副卷装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案件形成的有关材料; (3)书写文书用墨水笔; (4)案卷装订符合规定的顺序。 3、副卷装订顺序如下: (1)复议申请书或起诉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2)答辩书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录; (3)代理词; (4)复议决定书或裁决书、判决书、执行情况等; (5)案件复议、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整理。若案件分别进行了复议、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的,可按法定程序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材料较多的,可装订为副卷(一)、(二)等 。 4、案卷装订后,办案部门应及时交送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件材料。未经监察机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案卷。 十、案卷装订程序规定 1、立案审批表; 2、接待(或受理)登记表(或案件来源材料,如移送函、现场检查记录等); 3、立案前审查材料;群众举报信、受害人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4、调查材料: (1)用工主体资格证明: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工资手册、营业执照及批准执业证件等证照; (2)劳动关系双方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就业证、任职资格证明等; (3)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及缴费凭证等材料; (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存根); (5)用人单位就询问通知上报的回复材料; (6)当事人陈述(按调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7)证人证言(同上); (8)劳动合同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及其他证据材料。 5、案件讨论记录(含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