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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9-10
【实施时间】 2002-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6、补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排列顺序见第5条);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8、整改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9、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
  
  10、案件处理报批表及延期结案审批报告;
  
  11、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2、陈述、申辩材料;
  
  13、听证申请报告;
  
  14、听证会通知;
  
  15、听证会答辩材料;
  
  16、听证会笔录;
  
  17、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8、复查及整改、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19、结案审批表。
  
  备注:
  
  1、案件装订以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办案时实际形成的文书材料为准;并非指每一案件卷宗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材料。卷宗材料应分类排列。
  
  2、填写卷宗目录时必须分类按顺序逐一填写。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
  
  (一)劳动用工类
  
  1、违反招工登记备案规定案
  
  2、违法收取费用(抵押物)案
  
  3、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案
  
  4、非法使用童工案
  
  5、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案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案
  
  7、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案
  
  (二)劳动标准类
  
  1、违法制定劳动规章案
  
  2、强迫延长工作时间案
  
  3、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案
  
  4、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
  
  5、违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案
  
  6、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案
  
  7、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
  
  8、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案
  
  9、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案
  
  10、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案
  
  (三)社会保险类
  
  1、违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案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案
  
  3、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案
  
  4、未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案
  
  5、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规定案
  
  6、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
  
  7、拒缴社会保险费案
  
  8、漏报(瞒报)社会保险费案
  
  (四)、其他
  
  1、无理阻挠监督检查案
  
  2、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案
  
  3、职业介绍超出业务范围案
  
  4、违法从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案
  
  5、伪造(滥发)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案
  
  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案
  
  十二、廉政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的各方面规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4、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工具。
  
  5、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6、不准泄露监察秘密。
  
  7、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8、不准超越职权范围。
  
  9、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执法证件。
  
  10、不准非执行公务人员以及未领取执法证件的人员穿着劳动保障监察制服。
  
  十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和《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的指示精神,遵守局和监察支(大)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4、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工作精神振奋,努力钻研本职业务,熟悉岗位工作规定、程序,能胜任本职工作。
  
  6、对负责的工作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对负责承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能认真调查,严格按规定处理。
  
  7、团结同志,虚心学习,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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