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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9-10
【实施时间】 2002-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
  
  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 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及时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2)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 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7、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 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被处罚(理)单位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 罚(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五、登记立案制度
  
  1、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通过立案前审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案号由年份号和案件顺序号两个部分组成。
  
  2、案件来源包括:①群众举报;②当事人投诉;③主动检查发现;④有关部门移送。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专案及时处理。
  
  3、案件登记编号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立案材料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由监察机构负责人 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人员,并实行主办监察员办案责任制。
  
  4、主办监察员接受案件后,应在立案登记编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阅读立案材料,列出调查提纲连同立案登记表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调查取证制度
  
  1、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现场, 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 法证。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来源和出处,由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当事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视听资料 ;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 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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