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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统计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资产控股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 第四条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代码│分类及构成│ ├─────────────┼───────────────────┤ │1 │公有经济│ │11│国有经济│ │12│集体经济│ │2 │非公有经济│ │21│私有经济│ │22│港澳台经济│ │23│外商经济│ └─────────────┴───────────────────┘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附件一、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四、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 附件一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经济成分的构成情况,有利于统计资料的整理加工,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经济成分。即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