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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以加快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与城市文明程度为出发点,加快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科学、管理有序”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形成由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逐步建设领导有力、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完善、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生活便利舒适、文体活动丰富、道德风尚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市社区。以拓宽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设施,健全保障体系,推进资源共享,规范行业管理为重点,健全社区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社区经济,充实社区财力,拓宽社区就业渠道。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居民思想道德水平,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完善综合治理工作网络,推进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社区作为城市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五)改善城镇环境。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注重长远,全面提高各类城镇的生态与环境质量。 1.加强城镇生态建设。从增强城镇长远的竞争力出发,把生态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城镇建设与生态建设相统一,城镇发展与生态容量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和城镇化的格局。加强城镇间及城市周边地区生态建设。依法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滞洪区内进行各种城镇建设活动。主要江河上游的山区要做好城镇的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进一步加强城镇绿地建设。各类城镇都要因地制宜,编制城镇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公园绿地、环城绿化带、居住区绿地、工厂绿地,围绕城镇干道、城镇水系建设绿色走廊,逐步形成城(镇)区点线面、树花草结合的绿地系统。城市新区建设要确保绿化用地,并做到同步建设。旧城改造要千方百计留出绿化用地,改善旧城区的居住环境。加强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自然、历史、文化景观的永续利用,丰富城镇的文化内涵和底蕴。“十五”期间,选择一批城镇,实施生态城镇示范工程。到2005年底,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小城镇绿化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2.加强城镇污染综合治理。把城镇污染综合治理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任务,按照社会投入,企业化运行,政府监管的方式,促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五江一溪”和敖江等主要江河流域和水库上游的各类城镇要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实现雨水与污水分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到2005年底,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福州、厦门和泉州三大城市的污水集中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所有设市城市都有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或在建。加快治理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二次污染问题,所有城市和主要江河流域上游的小城镇要建设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积极发展垃圾焚烧、堆肥和卫生填埋一体化技术,相对集中建设上规模的垃圾处理设施,到2005年底,全省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医疗垃圾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改革垃圾收集、储运、处理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垃圾处置收费政策,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转运,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废气排放的治理,减少废气排放。减少噪音污染和热岛效应。加强对工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严格禁止在城市市区新建污染重的项目。 (六)提高城镇质量。以先进的规划设计思想为指导,提高城镇规划、设计和建设质量,加强城镇综合治理,提高城镇管理水平。 1.认真开展区域城镇规划编制工作。以构建海峡西岸繁荣带为目标,在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重点抓好闽江口城镇密集区、厦门湾城镇密集区和泉州“半小时”城市群的专项规划编制,强化对区域发展的协调控制,解决好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以及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等问题。各市、县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框架内抓紧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对市、县发展和区域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的宏观指导。 2.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设计工作。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完善城镇总体规划,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卫星镇的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范畴,逐步推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开展“法定图则”的研究和制定。要注重做好城镇中心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一律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城镇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处理好各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城镇规划的实施,加强城镇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正确处理旧城(镇)改造与新区建设的关系。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强化城镇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城镇要建立城镇规划公示制度,形成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机制。城镇建筑设计要从塑造城镇整体形象出发,把城镇建筑的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