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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城市发展和城镇化专项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3.提高城镇建设水平。城镇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完善城镇建设的法规体系,强化运用法律手段对规划、设计、施工的监管。在建筑施工和管理中,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应用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建筑施工的科技含量,确保城镇建设的工程质量。
  
  4.加强城镇管理。各级城镇政府部门要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努力提高城镇土地、市容市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社会治安、社区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整体服务水平。要以卫生、整洁、文明、有序为目标搞好城市管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管理,严禁违章建筑,加大对违章居住区的整治力度,认真解决“脏、乱、差”问题。整顿和管理好户外广告,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城镇建筑物清新美观。强化综合治理,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城市管理的立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将城市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体制和政策保障
  
  为了实现上述城市发展和城镇化的各项目标任务,必须通过创新体制,调整政策,强化措施,创造有利于城市发展和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的体制、政策环境和机制。
  
  (一)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按居住地统一划分城乡人口,按职业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依次放宽大中小城市户口迁移条件,重点抓好设区城市的户籍管理放开问题,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取消对农村人口到城镇落户的不合理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不要求进城农民退还承包地,允许以土地使用权的转包或入股方式从原承包地获取利益,以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各类城镇要积极引进人才,鼓励投资移民,积极引进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并按规定解决其配偶及子女的随调、随迁问题。
  
  (二)培育城乡劳动力市场。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调整以就地转移为主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式,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保护,取消针对农民和外地人口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技术工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劳动安全。不得按户籍制定歧视性就业政策。
  
  (三)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在保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把造地、土地整理以及农村人口转移后收回的农村土地通过置换的办法集中用于城镇建设。根据我省土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实行跨地区调剂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和异地垦造耕地政策,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全省建设用地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应重点安排用于各级中心城市和重点小城镇,严格控制零散的一般性项目供地,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理力度,对按规划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和工业企业,已经退宅还田、退建还耕的面积,可在新址等量置换农用地,作为新的建没用地。农村通过造地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并允许跨地区调剂使用。积极推行土地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有条件城市可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收购闲置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鼓励农民用租赁、参股等多种方式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研究制定进城农民宅基地置换政策。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体,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进城农民参照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交费管理办法,建立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积极探索转入城镇户口、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五)适时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展空间过小的设区城市,应果断、适时调整行政区划,扩大区域范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中心城市和经济强县(市)的城区,确因发展需要,可将周围紧密相连的有关乡镇并入城区,促进区域基础设施统一布局和共建,扩大城镇集聚规模,增强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和带动能力。对县级市、县城镇,在充分调研论证和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改一个的原则逐步撤销现有镇建制,建立街道办事处,加快城市化管理步伐。对居民、农民混居的城乡结合部,加快实行城市管理体制,由农村管理向城市管理转变。推动沿海连片发展的乡镇合并,适当扩大建制镇特别是中心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尽快形成符合小城镇经济社会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与城镇密集地区特点相适应的行政区划及行政管理协调机制。按照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抓好农村新村建设,加强中心村,适当调整、合并行政村和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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