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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饮用水: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87%以上;矿泉水和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 加工食品:酱油、食醋、鱼露主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小麦粉增白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豆腐等豆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 餐饮业: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酒店、宾馆饮食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 (3)2003年重点治理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餐饮业主要食品的污染。 畜牧业产品: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牛、羊定点屠宰率达到85%以上;生产和流通环节生猪“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上市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鲜牛奶抗生素超标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 种植业产品: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亚硝酸盐超标检出率分别控制在5%以内;主要水果农药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大米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主产区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 水产品: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10%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控制在 2%以内,上市贝类净化量1万吨。 饮用水: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合格率达99%,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矿泉水和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农村供水覆盖率乡镇达到90%,村级达到53%以上。 加工食品:酱油、食醋、鱼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小麦粉中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纳入标准化管理,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豆腐等豆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食用油黄曲霉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罐头、饮料、糕点、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餐饮业: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宾馆、饮食摊点、熟食摊点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 2.第二阶段2004—2005年,在继续抓好23个设市城市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再用二年的时间全面推进县以上城镇治理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餐饮业主要食品污染工作的开展。2004—2005年的治理工作目标是: 畜牧业产品: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率达到85%以上,生产和流通环节生猪“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上市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23个设市城市推行冷却肉上市;上市禽类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和鲜牛奶抗生素超标检出率分别控制在1%以内。种植业产品: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亚硝酸盐超标检出率分别控制在5%以内;上市主要水果农残超标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茶叶农药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稻谷农药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3%以内;大米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水产品: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上市贝类净化量3万吨。 饮用水: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23个城市为99%);二次供水四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矿泉水和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供水覆盖率乡镇达到100%,村级力争达到60%以上。 加工食品:酱油、食醋、鱼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小麦粉中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纳入标准管理,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用油黄曲霉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豆制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肉蛋乳再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8%以上;罐头、饮料、糕点、酒类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餐饮业: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宾馆、旅社、饮食摊点各项卫生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和省地方标准;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