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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计生[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法规编号】 369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已生育的收养人应与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注1(注1:此条原文为:除不孕症患者收养、未婚或已婚未育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外,其他收养的收养人应与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向户籍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送养子女出生证,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还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单据或罚款单据、落实节育措施证明。送养人应与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三)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一式二份,一份交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民政部门,一份作为存根由区计生办保留。区计生办每季度将证明存根反馈给镇(街道)计生办。
  
  (四)计生部门应在收养人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计生证明,镇(街道)计生办还应及时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在送养人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凡符合条件但办事人员故意推托延误,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或签订保证书的,将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自区计生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注2(注2:此句为新增加。)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
  
   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深计生[2000]8号)
  
  各区计生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它所确立的听证程序反映了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或减少行政处罚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试行规定》,听证是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组织听证,违反听证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
  
  四、根据《试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公民处以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或五万元以上罚款,都要按《试行规定》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听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法律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高的听证队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应取得经市政府法制局统一培训考试核发的《听证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具体事宜可与当地法制工作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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