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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计生[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法规编号】 369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七、核验《证明》时,不得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核验《证明》时,对无证人员或持证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情况通报其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注9(注9:该款为新增加。)
  
  八、流动人口所持节育手术证明系深圳市计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除非有人投诉节育手术有假,一般无需本人再次复查(季度查环查孕除外)。
  
  九、男方持《证明》,《证明》中注明女方在内地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且女方未一同流入深圳,验证时不得要求女方从内地赶来深圳做复查或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十、(此条废止)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男方已满60岁单独流入本地的,无须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验证应严格控制在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确因工作量大,需村(居)委、企业计生办验证的,应办理委托手续,验证章只能加盖镇(街道)计生办的条形章,验证时登记的资料应及时反馈给镇(街道)计生办。
  
  十二、流入我市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是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其计划生育情况有疑问的,应及时与户籍地计生部门沟通。注11(注11:此条原文为:流入我市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虽未达晚育年龄,但持有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怀孕或生育的,不应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以上规定,各级计生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正常工作中如违反上述规定,群众投诉属实的,市计生办将根据违反的情节和后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责令如数退还罚款和保证金;2、群众多次投诉,仍未及时纠正的,在全市计生系统通报,并在年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总分中酌情扣分。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注1)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注1:文中计划外生育费一律改为社会抚养费。)
  
  (1998年7月23日深计生[1998]39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计划外生育的案件。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包括:1.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2.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3.(此项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城市居民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或农村人口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4.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注3(注3:此条原文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5.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立案是指镇(街道)计生部门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计划生育部门须对当事人违反《条例》、《办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条例》、《办法》的确凿证据。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等方法。询问应当做笔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看后或听后无误的,被询问人要在笔录上注明“看后(听后)无误”等字样,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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