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计生[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法规编号】 369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九、每年年终,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计划生育管理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注8(注8:原文为: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劳动(人事)部门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有效。
  
  计划生育办公室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名:签名:
  
  年 月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注1
  
  (注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997年12月8日深计生[1997]69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现将《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我市计生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婚育、节育情况的前提,也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方便群众,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省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注2(注2:原句为:根据粤计生委〔1996〕27号《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范》),结合我市计生工作的实际,现就发放、查验《证明》工作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深圳市范围内户口与居住地同在一起的,无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证明》由镇(街道)计生办发放。《证明》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认真填写。注4(注4:此条原文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镇(街道)计生办发放。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应严格按照粤计生委〔1996〕27号文的要求认真填写。其中经办人须亲笔签名,有效期和生育子女数必须要汉字大写,未婚、未育的子女数也应填写“零”。)
  
  三、我市以下外出人员需办理《证明》:注5(注5:此条原文为:深圳市范围内,户口在罗湖、福田、南山区的,离开户籍所在区到其它区暂住的育龄人员(不含工作);户籍在宝安、龙岗区的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镇,到其它区、镇暂住的(不含工作),需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按要求及时验证。如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应根据情况限期补办,限期界满仍未补办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罚。)
  
  (一)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宝安、龙岗区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二)宝安、龙岗区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其它区、其它镇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三)深圳市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其它省、市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四、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时,不得收取合同保证金或计划生育押金(按金)。注6(注6:此条原文为: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时,收取200元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已婚育龄妇女如无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如数退还保证金。)
  
  五、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到当地镇(街道)计生办交验《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计生部门应随到随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验证、收取管理费和罚款,对无证人员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告知其在限期内补办回户籍地的《证明》,限期界满后仍未补办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查环查孕对象,应按规定查环查孕。注7(注7:此条原文为:流动人员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主动到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验证的,应随到随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验证、收取管理费和罚款;对不规范证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补办,省内15天,省外30天,限期界满仍未补办的,可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六、核验《证明》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查验注8(注8:原文为:核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必须严格按照粤计生委〔1996〕27号文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操作规范进行查验。)查验《证明》时,一般同时对照身份证即可。必要时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生育证、结扎证、上环证、查环查孕证明等),但不要求流动人口出具难以提供的证明(如集体户口本、原籍户口本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