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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注意事项: 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时,须写明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具体性质,即定性要准确; 2.须写明征收标准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3.系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参照粤计生委〔1995〕045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问题的复函》执行。 四、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机关送达当事人; (二)送达时须填写《送达回证》; (三)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决定书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五)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履行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缴清后须给当事人开具《广东省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并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三)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注6(注6:原文为:15)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即在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的机关可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按社会抚养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规定的交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 (二)在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的同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一式三份,送交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的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结案 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要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实行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 (四)计划外怀孕期间有关部门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笔录 (六)询问证人笔录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送达回证 (十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三)法院裁定书 (十四)收费票据(复印件) (十五)结案报告 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个人或单位违反《条例》或《办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如果无处罚权,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