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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履行处罚决定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1。(注1:此条原文为: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相关的证据材料若干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要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资料 (四)进行批评教育的工作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询问当事人(证人)笔录 (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行政处罚建议书 (十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二)法院裁定书 (十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新生 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 (1999年5月18日深计生[1999]3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精神,现就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男方户口在深圳市,新生婴儿要求在深圳市入户的有关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持有异地生育证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的新生婴儿,可随父在深圳入户。凡违反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超计划生育、不够间隔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无生育证生育(当地取消生育证除外)及二孩未审批先怀孕的,均不能随父在深圳入户。注1(注1:此条为增加内容。) 符合入户规定的入户时不再换发深圳市生育服务证。属一孩(含双胞胎)申请随父入户的,申请时应提供生育证(已取消生育证的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出生证、深圳市节育手术证明交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由村(居)委对随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初步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注2。(注2:此条原文为:申请入户者首先提供生育证、出生证、节育措施证明、女方户口所在地发证部门出具的女方婚育、节育和生育证发放情况证明,交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初步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 属二孩申请随父入户的,应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省级计划生育政策为依据,在提供上款规定证明同时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生育证发放部门出具的女方婚育、节育和生育证发放情况证明,附上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在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对随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初步审核,交镇(街道)审核加盖公章后,由区计生办(局)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 女方户口在我市宝安、龙岗两区,新生婴儿随特区内父亲入户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申领生育证,并按前款办理。 二、男方常住户口在深圳,女方常住户口在深圳市以外,需在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生育证。注3(注3:此条原文为:关于生育证领取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