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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受董事会委托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公司业务; (三)董事在任职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四)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不得为本人及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活动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董事必须慎重参与公司决策,由于董事会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参与决策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按在决策中的实际作用分别承担部分责任或主要责任。在决策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必须合法,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在表决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三)对工作行为承担责任。董事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慎重行使董事会授权。董事因执行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参与决议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共同承担责任。董事因超越授权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董事独立承担责任; (四)对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董事必须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董事累计3次对经证明是正确的决议表示反对,或3次对重要决议放弃表决权的,董事会应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认为其不称职的,应提请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五)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董事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可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以抵扣本人向公司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赔偿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风险抵押金的差额,没有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可以扣减本人部分年薪的方式赔偿,但扣减后其本人的收入以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限; (二)董事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可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罢免其职务。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可以同时追究; (三)董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提请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五章董事长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长1名,视情况可设副董事长1至2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选举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与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也不得兼任子公司经理,已经兼任的要逐步脱开。如确需兼任公司经理,需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其亲属不得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任职; (二)其亲属不得在公司主管人、财、物和主要经销活动的部门任职; (三)其亲属不得担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设立的公司发生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 (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和额度内,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八)根据股东会决议,签发公司重大财务支出; (九)在坚持谨慎授权的原则下,经董事会认可,可向经理签署明确规定授权范围和时限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