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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改制后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六)经理召开办公会,根据考核组提出的意见研究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或报股东会同意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红股奖励;
  
  (四)期股期权奖励;
  
  (五)其他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追溯审查,如发现帐实不符等不法行为,对经理获得的奖励及受奖权利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条 经理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予以收回;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公司章程及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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