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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接受有关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 (五)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研究分析市场信息,推进技术进步,研究开发新产品,设计选择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 (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依法对企业财产进行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完整,搞好环境保护; (九)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抓好公司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抓好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一)培育企业文化,建设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十二)发挥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经理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经理在执行业务中违反董事会决议,或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超越董事会授权决定重大事项,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时,承担全部责任;经理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时,或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相关事项发生失误,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时,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经理应请求董事会复议,如董事会不改变原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经理不承担责任,如经理不向董事会提出该决议的复议请求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经营管理不善承担责任。经理授意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其法律责任由经理承担;因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经理承担全部责任;因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不严格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经理承担主要责任;因用人失误失察或因对工作人员约束不力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经理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经理承担主要责任;企业因不可抗力发生亏损,经理不承担责任。 (三)对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除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行政、经济责任外,经理须视情况承担责任。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不完备而发生事故的,经理承担主要责任;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而发生事故的,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四)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理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经理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可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以抵扣本人向公司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赔偿,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风险抵押金的差额,或以扣减本人部分年薪的方式赔偿,但扣减后其本人的收入以不低于市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限; (二)经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可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罢免其职务,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可以同时追究; (三)经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提请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经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除经董事会批准,不在公司之外的其它企业中兼任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公司的商业竞争;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挪用或借贷他人,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九)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实行下列回避制度: (一)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下同)不得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职; (二)其亲属不得担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五章经理的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经理必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向监事会通报以下工作; (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落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