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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时。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阻挠。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有权代表监事会行使有关职权。 第四章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 (三)受监事会委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监督权; (四)出席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及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的董事或经理; (三)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实行下列回避制度: (一)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下同)不得在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任职; (二)其亲属不得在公司主管人、财、物和主要经销活动的部门任职; (三)其亲属不得担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未尽职责承担责任。监事未履行职责致使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监督不力,对经理层恶意经营行为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报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监督董事会召开股东会审议,对未经股东会通过擅自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对未有效进行监督也未及时报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对董事或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及时提出纠正要求或未及时报告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包括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承担责任。在表决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包括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三)对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监事必须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监事累计3次对经证明是正确的决议表示反对或连续3次放弃表决权的,监事会应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认为其不称职的,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免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监事会未履行职责,致使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受到侵犯的,承担主要责任; (二)对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主要责任; (三)对未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主要责任; (四)监事会主席对监事会任何决议均不得放弃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与监事会主席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以抵扣本人向公司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赔偿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风险抵押金的差额,无风险抵押金的可以扣减本人部分年薪或工资收入的方式赔偿,但扣减后其本人的收入以不低于市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限。 (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罢免其职务。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可以同时追究。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提请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五章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未出席的监事一般应进行书面委托。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日向监事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议案材料;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会议内容和表决事项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