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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8、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对专门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装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2、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3、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如其企业所得税既适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又适合财税(1994)001号文件对新办商业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