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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5-09
【实施时间】 200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

[接上页]

  (1)、《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2)、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3)、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4)、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我省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为15%,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十七、其他
  
  (一)、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信息技术开发费
  
  1、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费由省信用合作协会报省国税局审核同意后,向全省基层信用社分摊。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分摊数额,会同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将开发费分摊到县(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开发费分摊到基层信用社。
  
  2、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综合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开发费用,在申报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
  
  3、省信用合作协会筹集的综合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开发费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开发完成后筹集的资金如有结余,应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系统的日常维护、升级。
  
  (二)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我省规定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各种一次性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顺利进行重组改制,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1)从2002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递延收入”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十八、减免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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