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的应缴所得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8、企业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在取得省级以上经贸委的项目确认书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企业在取得省级以上经贸委的项目确认书后,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注:国产设备是指企业实际购置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不含港、澳、台企业)生产的设备,设备上应有明确的国内制造的产地标识,国内企业利用进口零件组装的制造商标明为国内企业的,可认定为国产设备。企业自制设备或利用外购零部件组装的设备,不能视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也不能视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 投资是指除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十四、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 1、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 2、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 四十五、办公通讯费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四十六、其他 1、连锁经营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及税种鉴定(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出具证明已统一申报纳税的证明函。凡未出具证明函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未明确归集科目的,可按会计、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 费用科目归集填报,要求附列明细表的不得遗漏。 3、当投资发生实质性损失,又没有投资收益,投资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扣除前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关于企业捐赠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先后发布后,一些地区反映有些政策存在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