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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八、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不超过部分可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都不得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十九、企业集团技术开发费 报国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十、销售折扣 纳税人销售货款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十一、亏损弥补 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从1998年度起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纳税人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弥补 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2、分立、合并、股权重组企业的亏损弥补 (1)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3)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3、查补税款的处理 对纳税人盈利年度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亏损年度查增的所得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调整亏损额后有盈余的,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十二、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并可延续抵免五年。 2、国产设备抵扣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年度除以下情况外,以设备购置发票的所属年度为准,不得提前或推后。 采取分期付款、预付货款或赊销形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实际到货的时间为准。即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赊销合同约定价款的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发票价款与已计算抵免的价款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清算。 3、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当年准予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