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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8)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9)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000元/年 14、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可免征所得税。 15、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6、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7、对军队(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8、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科研机构转制后,从2000年10月1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对转制的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25、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2001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26、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