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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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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及其确认书
  
  3.加工贸易业务
  
  4.权限内境外非贸易企业的立项和可行性方案
  
  5.外商入境申请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限额以上、限制甲乙类及特殊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合同章程变更,以及其他利用外资项目
  
  2.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3.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和经营权变更、撤销、更名
  
  4.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或代表处
  
  5.举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
  
  6.外经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
  
  7.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接受多双边援助项目
  
  8.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互利合作项目立项
  
  9.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10.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用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11.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
  
  1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
  
  13.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国有外贸进出口企业的更名、划转
  
  14.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
  
  15.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16.省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
  
  17.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初审及管理
  
  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
  
  2.共用天线系统设计、施工方案与工程验收
  
  3.音像制品运输传递
  
  4.全市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苏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验收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全市音像制品(放映、批发)单位设立
  
  2.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台(站)设立、变更
  
  3.设立综合音像资料馆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外省市有线广播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在本市承接业务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文物古建筑维修及控制性建设,控制保护古建筑的重大维修方案或拆除、移建
  
  2.电影发行放映
  
  3.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等经营单位设立
  
  4.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5.市管经营性演出单位(演员个人)的设立许可及演出活动许可
  
  6.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设立变更
  
  2.社会办学(艺术培训机构设立)
  
  3.对外(国外、境外)文化交流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5.全市单位和个人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信息)
  
  6.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施工)单位设立
  
  7.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
  
  8.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规划
  
  9.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台设立、变更
  
  10.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宾馆(饭店)开展视频点播业务
  
  11.影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
  
  12.市级(含市)以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建立有线电视转播频道
  
  1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
  
  14.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
  
  15.设置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方案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区文保单位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
  
  2.设立网上播出前端、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
  
  市卫生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托儿所(班)注册
  
  2.托儿所(班)变更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医院采供血许可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4.职业危害因素卫生监测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可
  
  5.卫生许可(食品、公共场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单位、眼镜经营单位卫生质量许可、碘盐分装企业)
  
  6.预防性卫生监督评审认可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人员资格认定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医疗机构制剂品种
  
  2.购置大型医疗设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医疗服务价格
  
  4.医院自制药物价格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下放的审核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50万元以上)
  
  2.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指定品种的大型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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